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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   点击量:

1、编制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改进和完善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地针对我校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干预,预防由心理问题引发的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对学生的危害和对校园和谐稳定的危害;为了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2、心理危机含义。心理危机是指当个体先前处理问题的方式及其惯常的支持系统不足以应对眼前的处境,即个体必须面对的困难情境超过其应对能力时产生的暂时性的心理困扰,这种暂时性的心理失调状态就是心理危机。处于心理危机当中的个体很容易发生诸如毁物、自伤或他伤等恶性行为。

3、心理危机干预的目标与意义。心理危机干预是一种心理治疗方式,是指在心理学理论指导下对有心理危机的个体或群体的一种短期的帮助行为,其目的是及时对经历危机、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和将发生危险的对象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恢复心理平衡。

心理危机干预的意义在于,通过预防教育和宣传,加强学生对危机的了解与认识,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自我情绪调节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通过专业人员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学会正确的应对危机的策略与方法;通过构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期预防、早期诊断、早期应对,避免或减少危机对学生个体或群体的伤害和对学校安全、和谐、稳定的消极影响。

4、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5)事后干预的原则。在危机干预后期,由相关班主任、辅导员、心理咨询老师做好相关班级、宿舍同学的安抚疏导工作。

1、积极关注对象

(1)学校心理普测中检测出存在心理问题、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本人性格孤僻、少与人交往及性格偏执等存在性格缺陷的学生;

(3)有着精神病家族史或家族成员中曾有过自杀行为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4)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个体与群体;

(5)家庭或本人突然遭遇重大事故及因恋爱等情感问题受挫的学生。

2、实施干预对象(重点干预对象)

(1)患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

(2)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自虐企图或行为者;

(3)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4)近期情绪、行为或性格突然发生改变、明显异常者;

(5)谈论过自杀念头甚至方法,关注自杀事件和方式;只言片语或所写所画所记中流露出死亡意味和想法的;

(6)其他经由学校会同有关精神鉴定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

1、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中心、二级学院党总支(支部)负责人、学校办公室、宣传部、保卫处、后勤集团公司、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全面规划、制定和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2、工作机构

(1)学生工作部(处)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工作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相关负责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各专(兼)职教师、各院(系)学工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会同有关院(系)共同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教师协助院(系)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援助,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2)各院(系)成立本院(系)心理健康教育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站。院(系)心理健康教育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积极参与,全体师生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与组织实施本院(系)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危机救助工作。排摸和掌握有关信息,及时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报告较严重的心理危机事件,并根据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领导小组的意见,开展心理评估和干预等工作。

(3)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三级预警机制。

在学校“工作组”和院(系)“工作站”基础上,各院(系)要及时建立健全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心理信息员为主体的信息网络(各班设心理信息员1-2名),不断完善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三级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学生骨干在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工作职责:在院(系)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班集体中进行心理健康理念和心理卫生知识宣传,提供朋辈心理支持服务,及时掌握和报告学生异常心理信息,防止危机事件发生。

1、预防教育

校园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重在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因此心理危机的预防教育工作彰显重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督导并协同各院(系)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通过不同平台尽最大可能、在最大范围向学生宣传心理危机应对方法和策略;通过不同形式组办讲座、团体辅导、游戏活动等锻炼和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质和水平。做到立足教育,预防在先。

2、早期预警

(1)建立院(系)心理信息反馈系统。建立以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为组织领导核心,以院(系)心理健康教育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站为骨干力量,以心理信息员及学生干部队伍为主要支持力量的学生心理信息反馈系统。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解决。力求信息畅通,反映迅速。

(2)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评估小组要在第一时间对各院(系)、心理咨询老师、校医院等报告的学生心理问题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送往专业医院做专家诊断,尽早确定危机程度并拿出咨询或治疗方案。

(3)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录入制度。学生工作部(处)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关注和掌握干预对象情况,把危机事件发生可能性降到最低。

3、危机干预程序

(1)讯息报告。发现危机情况,学生应立即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在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赶往现场的同时向所在院(系)分管领导报告,院(系)分管领导立即向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的主管领导报告。

(2)即时监护。院(系)、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立即派专人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3)通知家长。在实施监护的同时,院(系)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家长来校,如果家长确实无法尽快赶到学校,在家长以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授权下,对学生采取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直接送至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等相应处理措施。

(4)专家评估。由专业精神卫生中心或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对学生进行危机风险评估,提出进一步的危机干预措施和初步的治疗建议。

(5)进行阻控。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阻断。

(6)实施治疗。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将学生送至专业卫生机构治疗;对可以在校坚持学习但需辅以药物治疗的学生,院(系)应与其家长商定监护措施;对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可由家长监护并离校治疗;学生因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或精神疾病原因休学,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应按相关规定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诊断为康复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7)应急救助。得知学生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倾向时,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紧急情况下应先拨打110、120等紧急电话求助。

(8)事故处理。当学生自伤或伤害他人事故发生后,学生工作部(处)及时报告相关校领导、部门并负责现场及事后处置的组织协调,同时及时组织力量切实做好全校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学校保卫处、派出所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对学生进行安全监护;校医院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后勤处负责及时配送所需工具和设备;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舆情信息的处理;学校办公室负责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和部门的信息报送;心理咨询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适时实施心理救助,尽力确保相关人员心理情绪稳定。

(9)事后干预。危机事件稳定之后,要随即清查受事件影响的学生,根据受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制定并实施干预方案,预防事件对其他学生造成心理伤害,尽可能把事件对校园和谐稳定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10)成因分析。事故处理结束后,心理咨询指导中心负责事件的成因分析,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认真梳理,尤其对那些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手段和措施认真总结,形成报告材料供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处理同类事件做决策和经验参考。

1、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2、工作到位。危机发生后,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靠上工作,靠前指挥,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3、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4、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

5、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各院(系)应根据本预案,结合院(系)实际情况,完善本院(系)心理信息反馈系统或制定本院(系)预案和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备案。

本预案适用于解决本校范围内本、专(高职)科学生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

本预案将于2009年9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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